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有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对于2018年12月实际发放的工资,在2018年12月已经提前申报了个人所得税,2019年1月应该如何申报?
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且2018年12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已于2018年12月征期扣缴申报并缴款(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11月”)的扣缴义务人,请在2019年1月份征期进行零申报(税款所属月份选择“2018年12月”)。同时,于2019年1月7日至1月31日登录**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扣缴申报时间信息登记”功能下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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