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中提到企业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上有什么要求?
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我是一家研发企业,可以在10月申报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请问应当如何计算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我是一家研发公司同时有多个研发项目,现按照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法与调整前有何区别?
按现行政策规定,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管理方式,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明确按每一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其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优惠,《**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举例】: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一)按照**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的计算方法,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二)按照《**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明确的计算方法,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我是一家医药研发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申报时需准备哪些资料?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企业享受此项优惠实行“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按税收政策规定在预缴申报表中直接填写前三季度的加计扣除金额,准备前三季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等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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