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是中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解决在面临现实危险时,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采取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以避免更大损害的情况。紧急避险的相关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根据上述条文,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如下:
1. 目的正当性: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 现实危险性:存在现实、紧迫且足以威胁合法权益的危险情况。
3. 必要性:紧急避险行为是不得已采取的,且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损害的“必要限度”。
4. 责任免除或减轻: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 职务、业务限制:**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警察、消防员等在执行职务时,通常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逃避其应尽的职责。
紧急避险制度体现了刑法的价值取向,即在特定紧急情况下,允许牺牲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但必须严格遵循必要性原则,防止滥用紧急避险作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是否构成紧急避险,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危险的紧迫性、避险行为的必要性以及损害的比较等因素。
文章地址: //www.lvlcrowd.com/xw/25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