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中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之前多预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因此,之前季度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汇总纳税企业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税款,本季度按现有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上季度已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季度符合条件,其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多预缴的税款,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跨地区经营企业上年度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外地的二级分支机构还需要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二级分支机构可以不就地预缴。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在填报修订后的预缴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什么?
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项,并升级优化税收征管系统,力争帮助企业精准享受优惠政策。在填报预缴申报表时,以下两个方面应当重点关注:一是关注“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所得税额”两个项目的填报。“应纳税所得额”是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分档适用“减半、减半、再减半”“减半征税”等不同政策的***主要指标,这个行次一定要确保填写无误。“减免所得税额”是指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减免所得税金额,这个行次体现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直接成效。二是关注预缴申报表中新增“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有关项目的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整合了除应纳税所得额以外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指标,其数据填报质量直接关系着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结果的准确与否。按季度预缴的,应在申报预缴当季度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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