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需持下列证件和资料:(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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