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形该如何处理?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1)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2)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3)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具有误能否作废?如何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载体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转变为符合税务机关规定格式的电子文件,一旦开具无法作废。如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可以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的规定,先开具红字电子专票进行冲回,再按照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一张蓝字电子专票即可。《**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2) 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3)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4) 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
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过程中同时丢失了发票联和抵扣联,或者只丢失了其中一联该如何处理?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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