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也需要加盖发票章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专用发票记账联不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主要工作城市在上海,纳税人选择在江苏昆山租房,每天来回上海工作,在上海和昆山均没有自有住房,问能否扣除在昆山租房的住房租金,扣除标准是按上海标准,还是按照昆山标准?如果上海是纳税人当前的主要工作地,应当按上海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有二个以上的任职受雇单位,该如何去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处办理扣除。
我单位是从事广告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如果第四季度的销售额不超过2万,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有减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我单位10月份发放工资,申报个税时税款所属期错误选择了9月,因此只扣除了3500的减除费用,是否可以去分局办理退税?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规定,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如果扣缴义务人申报个税时将税款所属期错误选择了9月,请将税款所属期月份选为“2018年10月”办理更正申报,然后再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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