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如何支付及折算?1、加班加点工资支付 <1>标准工时制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①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②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③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资: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①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③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4>计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克扣及拖欠工资向哪个部门投诉举报?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克扣工资是指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九条“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接待跨区域投诉举报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7]157号)第六条规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待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确实做到全市窗口“无障碍”接待,劳动者可在市内任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服务窗口进行投诉举报,对于用工行为地为本市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得以管辖权为由而拒绝接收。”
北京户籍人员从单位离职后,档案怎么办理?北京户籍人员离职后,应及时将档案调转到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工作单位或档案管理单位(机构),档案接收单位应出具调档函办理档案调转。按照离职后去向不同,分为4种调转方式:(1)有工作单位且单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将档案转往工作单位保管。(2)有工作单位但单位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将档案转往工作单位委托存档的档案管理单位(机构)保管。(3)个人灵活就业或单位不负责保管人事档案的(含与企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可提供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开具调档函,办理个人委托保管档案。 (4)到其他省市工作,可将档案转到有档案管理权限的京外单位保管,也可转到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个人委托保管。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适用的岗位有哪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适用岗位: (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4)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5)实行轮班作业的;(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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